亲爱的PAO,
我想提交一份撤销判决的请愿书,但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坚持下去。从我在网上看到的情况来看,这样的请愿是不可能的只有当提出问题的法院内德决定缺乏管辖权或是否存在外部欺诈。在我的情况下,我没有得到正当程序。我既没有被通知,也没有成为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但法院的判决损害了我作为继承人的权利。一位仍然是法律系学生的朋友说,也可以以拒绝正当程序为由提出撤销判决的请愿。这是正确的吗?
苏西
亲爱的苏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只有在存在外在欺诈或作出被质疑判决的法院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判决撤销的救济。《1997年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正案(AM 19-10-20-SC)第47条第2节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其中规定:
”第二节。婚姻无效的理由。-取消婚姻只能基于外在欺诈和缺乏管辖权的理由。
“外在欺诈在重新审判或请求救济的动议中被利用或本可以利用的,不应成为有效的理由。”
广告然而,从法学上看,被剥夺正当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判决的请求。正如最高法院大法官Mario Lopez在Charnnel Shane Thomas诉Rachel Trono和菲律宾共和国案(GR 241032, 2021年3月15日)中所解释的那样:
“撤销判决的请求是衡平法上的一种例外救济,只有在需要其他救济的情况下,只有当寻求撤销的判决、最终命令或最终决议是由缺乏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或通过外部欺诈作出的,才可以使用。”根据《法院规则》第47条第2款,撤销判决的理由是:(1)外在欺诈;(2)缺乏管辖权。然而,法理学承认第三种理由——否认正当法律程序。在“阿塞洛纳诉上诉法院”一案中,我们宣布,一项明显无效的决定可以因缺乏管辖权或不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检查被攻击的判决就足以证明其无效。
“正当程序要求那些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人得到通知,并有机会捍卫自己的利益。作为宪法权利的捍卫者,不能指望法院在剥夺人们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的同时又被认为是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事。当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明显被剥夺时,无视该权利而作出的决定因缺乏管辖权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阿方索的继承人,查内尔被赋予了通过寻求废除2011年6月28日的RTC命令来攻击阿方索和雷切尔婚姻的法律地位。在Niñal诉Bayadog案中,法院裁定,即使在任何一方死亡后,也可以对《新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提出质疑。一方死亡并不会终止请求宣布婚姻绝对无效的诉讼,因为死者可能有具有法律地位的继承人来攻击无效的婚姻。根据记录,查内尔既没有成为诉讼的当事人,也没有被正式通知该案件。而且,RTC批准OSG的动议时,她还是未成年人。虽然乔斯林能够就OSG的重新考虑动议提交一份声明和特别出庭,但这不应该约束,更不应该偏见,仔细阅读就会发现,作为阿方索继承人的夏奈尔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在这一请求中被提起和讨论。如果不这样做,就等于剥夺了一个当时无辜的孩子的正当法律程序,而她现在正在维护自己的权利。”(重点提供)
广告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你没有其他补救办法来抨击法院的质疑决定时,你才可以提出撤销判决的请愿书。这些其他补救措施包括提出重新审判的动议、上诉、请求救济、请求调卷等。更重要的是,这种缺乏补救措施的情况一定不是你的错。如果你还有其他补救办法,你必须寻求补救办法,而不是申请撤销判决。如果需要补救是由于你自己的过错,那么你可能无法有效地提出撤销判决的请求。这符合上述修订规则第47条第1节的规定,该条规定:
“第一节。报道。-本规则应适用于上诉法院撤销区域初审法院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或最后命令和决议,这些判决或最后命令和决议并非由于请愿人的过错而不再适用重新审判、上诉、请求救济或其他适当补救的普通补救办法。”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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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八度资讯的签约作者“一吃就胖小小翠”!
希望本篇文章《撤销判决的救济措施》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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